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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国际名牌 微商卖假包被判缓刑

2022-11-01 08:55:08 来源:搜狐号

  浙江宁波,徐某在银行取完款之后,就接到了银行的电话。银行表示,系统里面有9.8万元的短款,这些钱查出来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不小心转入了徐某的账户中,需要徐某配合,予以归还。徐某一再坚称钱是自己的,并表示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的规则,出现短款也不能找自己。

  徐某当天带着儿子王某的银行卡,去银行取款,由于取款金额超过5万元,需要提前预约,于是当天下午就在银行取款49000元。

  柜员拿出回单要求徐某签字,确认王某在回单上签上了儿子的姓名“王X”。之后王某就拿着49000元现金离开了银行。

  在中午交接班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查账发现有一笔98000元的短款。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是因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取款49,000元,误操作为存款49,000元。这一取,一存就造成了银行系统显示有9.8万元短款。

  银行方面表示由于自己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给徐某带来的麻烦,愿意给予一定的礼物赔偿,希望徐某能配合银行将多得的9.8万元予以归还。

  当银行再次联系徐某的时候,徐某拒接电话,后面甚至直接拉黑,于是银行就将徐某儿子王某起诉到法院。

  银行认为:

  通过监控录像就能证明当天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给徐某办理取款业务的时候,将取款49000元,输入成存款49000元,而且在徐某儿子王某的银行账户上,确实多了一笔49000元的存款,并没有49000元的取款记录。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王某没有任何理由获得9.8万元的利益,该结果造成了银行的损失,因此银行有权要求王某返还。

  王某辩称:

  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有问题,母亲当天去银行有取款也有存款监控录像,只保留了取款的一部分,应该要求银行出具完整的监控录像,否则银行就是在污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银行方面提供了监控录像,以证明当天徐某未办理过存款业务。

  而王某提出该监控视频录像为假,那么王某就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在庭审中,虽然王某对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存在质疑,但王某并没有请求第三方机构鉴定录像的真伪。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王某并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因此法院只能采信银行提供的视频证据及法院认为王某账户中多出的9.8万元,确实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王某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返还多得的9.8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多得的9.8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并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1125元。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双11”马上就要到了。如果微商卖冒牌假货,将会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天心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销售假冒品牌包的案件,并给该案被告人发了“禁止令”。

  微商卖假冒奢侈品获利数万元

  本案中的被告张小琴(化名,后续人名均为化名)在长沙某公司从事财务方面的工作。这几年,当张小琴看到周围一些朋友开网店而逐渐变富后,也开启了自己的网店创业之路。在张小琴看来,通过网店销售假冒国际名牌的箱包商品,这种“生意”投入少、收入高。于是,张小琴便在某APP上注册了一家名为“小艾希的店”的网店,并从网上购买了高仿的知名品牌包等商品,在自己的网店进行销售。自2017年8月5日至2022年2月12日共计销售金额650014.95元,其中假冒“香奈儿”“普拉达”“LV”“MCM”4个品牌的商品共计金额284901.6元,获利69758.61元。

  2022年2月14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长沙市某小区居民房内将张小琴抓获,并现场查扣疑似侵权物品29个。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小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张小琴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张小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但考虑到被告张小琴对销售箱包较为熟悉,其从事此特定销售活动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高,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销售箱包商品的经营活动。

  法院判决缓刑并发出禁止令

  10月12日,天心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小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张小琴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758.6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侵权商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禁止被告张小琴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销售箱包的经营活动。

  10月31日,天心区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该案对涉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被告人发出禁止令,在湖南省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本案承办法官马铁夫表示,禁止令是对非监禁刑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乃配合管制、缓刑等刑罚制度执行的一项特别措施。一旦被告人违反禁止令,就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多年,对侵权箱包的销售渠道、货物来源、品牌及客户资源等情况较为熟悉,其从事的特定销售活动与其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高,为有效阻断被告人再犯可能、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同时从提升知识产权犯罪治理效果、优化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出发,确有必要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销售箱包的经营,另外还对被告人并处罚金15万元,多方位增大其违法成本。

  有网友表示,银行不都说离柜概不负责吗?银行工作人员出错为什么要储户承担?银行应该向操作失误的工作人员进行索赔,而不是向储户索赔,自己立的规矩,自己难道都不用遵守吗?

  还有朋友评论到,既然这些钱都在王某的账户里面,那么银行直接从这账户里面将这9.8万元划走不就行了吗?

  而根据相关法律,我们在银行里存的钱,银行是没有任何权利直接将存款划走的,哪怕是银行不小心存进去的。因为只要你在银行开户立卡,就与银行存在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该保障储户存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害。

  还有网友认为,如果王某将这9.8万元偿还了房贷或者是其他的债务,那银行就要不回来了。是不是就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不需要承担返还的责任呢?

  在该评论下网友讨论异常激烈认为不存在善意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就是不当得利,怎么可能还有善意的不当得利和恶意的不当得利。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

  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

  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法律根据。

  根据《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利益已经不存在”,是指这种利益在法律上的“灭失”。

  比如说,一个苹果,已经被吃了,这个苹果就是灭失了。

  假如这个苹果是不当得利,但是不当得利人是善意的,那么他就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假如不当得利人将这个苹果卖出获利,那么这种利益仍然是存在的,只是转换了一种形式。

  而至于本案中,王某明知道这个钱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存进来的,这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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