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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租公寓”企业资金池要设立专户监管了!合肥公开征求意见

2023-09-14 08:06:15 来源:

3个月以上的租金要放入资金专户监管、新设立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要先提交专户信息、未按要求设立专户将暂停房源发布和合同网签备案……9月12日,记者了解到,合肥市房产局结合合肥市实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0月12日之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zlc610120@163.com。

  3个月以上的租金要放入资金专户监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合肥市市区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指主要通过租赁、托管等方式获取房源后,直接转租或对房源进行装修改造后转租,赚取租金价差的住房租赁企业,或主要以提供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服务名义,代收租金,变相转租,获取经营收益的住房租赁企业。

  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合肥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程序,将住房租赁资金纳入监管。

  征求意见稿明确纳入监管的住房租赁资金包括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3个月以上的租金、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押金,以及按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向专户缴存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单次收取租金在3个月(含)以内、押金在1个月(含)租金数额以内的,或本通知印发前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纳入监管,承租人要求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必须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新设立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要先提交专户信息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合肥市新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和专户信息。已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开立专户,并向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专户信息。

  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场所公布专户信息,同时在网络发布平台、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和资金监管风险警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住房租赁企业需要变更专户的,经企业注册地所在区 (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原开户行申请办理专户注销和重新开立,注销后再开立新专户。专户信息变更的,企业应同步更新开业报告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主动向承租人出示其与银行签订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协助承租人将租金、押金存入专户,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代管租金和押金。

  未按要求设立专户将暂停房源发布和合同网签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 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要求设立、公示专户的,暂停房源发布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确保专户中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足额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不能按要求存缴到位的企业名单。鼓励其他类型的住房租赁企业主动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完善平台网页功能,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对未经实名认证、未按规定使用住房租赁资金专户、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住房租赁企业,依据相关规定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户不明款项处理机制,确保资金收支及时准确。与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做好资金收缴划转、资金对账、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等工作。

  租赁当事人双方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承担损失。租赁当事人双方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住房租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本通知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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