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披露了关于一名券商投资部老总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涉事人员为世纪证券时任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的姜志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姜志勇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 但提出申辩、听证的要求后,姜志勇却“失联”了。 证监会表示,从2021年7月起,我会穷尽手段,但未能联系到当事人,因此,于2021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并于2022年2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到底多大的利益会使一名券商投资部老总以身犯险?证监会披露了姜志勇的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姜志勇于2009年5月4日进入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担任证券投资部总经理,负责部门的全面工作。 不过,在任部门老总期间,他多次踩到券商从业人员的规则“红线”,为日后被法院刑事起诉、被监管点名处罚埋下伏笔。 在任期间,他私下接受朋友金某东的委托,管理“方某”“彭某贞”证券账户,并约定了20%的收益提取比例,有亏损要先进行弥补才能提取收益。姜志勇利用“方某”和“彭某贞”证券账户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买入卖出股票,两账户共计盈利214.49万元。按20%的提成比例计算,期间提成收益为42.90万元。 除私下受托有偿管理账户外,姜志勇还利用亲戚账户买卖股票,获利上千万元。刘某珍是其嫂子,该证券账户于2007年5月在国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开立。姜志勇承认,从2009年至2015年底,使用“刘某珍”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该账户的交易资金来源于他的自有资金,股票交易的收益都归他所有。 2009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 姜志勇使用“刘某珍”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金额4.41亿元,累计卖出金额4.37亿元,期末持股市值2141.99万元,累计盈利1116.66万元。 证监会认为,姜志勇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姜志勇的合计处罚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66.95万元,并处以766.95万元罚款。共计罚没1533.9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姜志勇曾被深圳中院强制执行668万元。 虽然相关判决书没有被公开,但界面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发现,2018年时深圳中院披露了一则关于姜志勇的执行裁定书,称被执行人姜志勇罚金刑一案,(2017)粤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姜志勇缴纳罚金人民币330万元、并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8.74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深圳中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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