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湖南证监局对某券商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李某开出罚单,事由是李某将通过公司系统查询获悉的某投资者账户信息泄露给他人,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券商从业人员泄露客户信息,或非个案。几年前,笔者有个朋友开通两融业务、港股通之后,各地投资公司的电话接踵而至,朋友不胜其烦,有相当一段时间搞得电话都不敢接了。很明显,朋友在券商开户所留下的联系电话号码等信息,可能被泄露或被转卖了。 在券商从业人员看来,把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客户信息泄露给他人,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正如上面所述,客户被骚扰电话所困,看见外地电话就拒接,也可能把正常的商业、亲朋好友的电话遗漏了。况且,万一信息落到不良分子手中,这些人也或许对客户使出电信诈骗等花招。 客户选择券商作为交易中介,券商与客户之间存在信托关系,券商对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为客户信息保密,是券商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操守。《证券法》第41条规定,证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不过,《证券法》没有规定违反该条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券商及其从业人员为客户信息保密,要求其在未经客户同意之前,不可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组织与个人提供客户信息(除了为了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现实中,还是存在一些券商从业人员泄露客户开户信息、账户信息的情况,这些信息可能暴露客户财产实力等隐私,被其他机构用于开拓新的客户资源,或导致其他投资者采取跟风、打压股价等相应股市操作。 强化对泄露投资者信息行为的惩戒很有必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了不得从事的行为,第十款为“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违规泄露客户信息应属该款。《办法》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本案湖南证监局主要依照《办法》对李某出具警示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54条规定,如果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情节严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理措施或者罚则的,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笔者认为,《证券法》对泄露客户信息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罚则,证监部门可依照《办法》第54条,处以一定行政处罚,强化惩戒震慑力度。 投资者信息被券商从业人员泄露,招致投资广告电话骚扰轰炸,明明感觉两者存在关联,但自己却难拿出证据,投资者如何维权也值得思考。投资者没有调查权,发生疑似信息被券商泄露的行为,可向证监部门举报,证监部门对投资者反映比较集中的券商,可以按照《证券公司检查办法》,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有针对性检查客户信息保密制度落实等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行政监管措施、甚至行政处罚。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证监部门认定券商工作人员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之后,客户可以券商及其从业人员侵犯隐私权等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一般隐私权的赔偿范围包括“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两部分。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让泄露倒卖客户信息的人员付出应有的经济代价。 券商从业人员泄露倒卖客户信息,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253条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分别规定了刑责。另外第219条还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了规定,券商从业人员泄露客户信息涉嫌触犯该罪。有关各方也要注意追究券商从业人员可能应负的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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