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县法院依法扣押车辆 被执行人履行赔偿款15万元
2022-12-30 08: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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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几名当事人提着装有15万元现金的袋子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表示要现场还款,一起历时2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顺利解决。 2020年7月,黄某、朱某夫妇的儿子黄某祺在保亭新政某合作社鱼塘溺亡。黄某、朱某夫妇认为鱼塘未设置围栏等安全措施,应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故要求保亭新政某合作社及合作社经营人庞某和蒋某支付赔偿费。协商未果后,黄某、朱某夫妇于2021年1月诉至保亭县法院,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经判决,被告保亭新政某合作社、庞某、蒋某应向原告黄某、朱某夫妇支付相应赔偿费,被告不服判决遂上诉至省一中院,经审理仍维持原判。因被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保亭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亭县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保亭新政某合作社、庞某、蒋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234800.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2383.22元。因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亭县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蒋某名下的丰田汽车一辆。 在传唤三被执行人到法院时,执行法官当即动用法警扣押被执行人蒋某的丰田车,蒋某急于取回被扣车辆,随即同意赔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但其他两名被执行人却以为只要死磕到底,即可无需赔付半毛钱给申请执行人。为了促使两名被执行人履行共同赔付义务,执行法官以向两名被执行人释明蒋某车辆被扣产生的后果为突破口,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说服两名被执行人共同履行赔付义务。最终三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和解,达成由三被执行人一次性赔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的和解协议。2022年12月16日,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三被执行人当场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朱某夫妇支付现金15万元。保亭县法院随即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措施,该案顺利执结。 执行法官当机立断扣押其中一名被执行人的车辆,极大地震慑了被执行人,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起到关键作用。此次案件的顺利执结,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执行的力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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