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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假戏能做成真戏,法律岂能容忍

2022-10-23 16:35:27 来源:

  2022年7月21日,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三个月过去了,至今未作出判决。

  这起案件,发生于2020年10月19日,“受害人”薛某报警称被男友李某强奸,警方处警,李某被抓。第二天,薛某向警方称她们之间还有感情,要求警方不予立案,让她们自己处理。警方通过一天的讯问和调查,再加上“受害人”主动要求,就将李某释放了,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本案至此已经画上了句号。但是,2021年5月份,历下区检察院要求侦办该案的警方重新立案,结果,此案又重新立上了。2021年11月4日,警方对李某执行逮捕。

  综合分析,本案存在二大疑点:

  一是到底是不是“强奸”。强奸是暴力犯罪,是公诉案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确凿,是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就算是被害人谅解也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薛某向警方说情,能将李某领出来,说明警方认定不构成强奸罪,同时也说明薛某不想让李某因此事真的被抓进去。

  二是事隔七个月后,检察院突然关注此案,并要求侦办机关重新立案,最终李某被公诉审判。那么,问题来了,此案不是没事了吗?咋会惊动了检察院?

  其实,这一切,是与薛某有直接关系的。而薛某又是怎么做到的呢?

  自将李某从警方领回来后,她们还继续保持情人关系,时常同居在一起。将李某领回来的第二天,薛某就与李某的父亲通电话,说“除了钱,和你没什么好说的。”同时,薛某还积极安排律师,与李某的律师就经济问题进行协商。李某这边律师要求薛某必须偿还投入其公司的三百多万投资款,并要求薛某断绝与李某的关系。为此,薛某非常生气,因此双方协商失败。随后,薛某安排其公司的副总张某,捎话给李某,让李某放弃追要三百多万的投资款,再拿五百万了事,否则把他再弄进去。

  在薛某经过一系列操作感觉无望后,于2020年11月份,薛某与其律师电话沟通谋划财产转移、虚假诉讼,妄图逃避李某的债务(有视频为证)。视频中,薛某说法院有关系,诉讼这事没问题。而事实上,随后薛某策划的虚假诉讼问题,果真在某法院立上了案,很快审结并执行(注:薛某虚假诉讼案,已被公安机关查实,诉至法院)。

  这一切安排妥当之后,2021年5月份,某区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责,要求侦办机关重新对此案立案。

  薛某在公开场合也多次表示,要通过检察院把李某弄进去,还说当时去检察院送材料时,是一把手亲自接待的。是不是吹牛皮,我们不得而知,薛某之所以敢这么有底气地吹嘘,并且结果巧合地验证了她所说的一切,值得关心此案的法官和网友们深思。

  有网友在评论区内直言不讳地留言,说这女人肯定是有关系。

  在薛某与律师合谋商议虚假诉讼问题的视频中,薛某还说了一句非常关键的话,“我现在就是全力保住我这些财产。”对于被“强奸”的事,似乎并未放在她心上。她所说的这些财产,其实都是李某的。

  在侦办机关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对强奸一案再次立上案以后,该案二三个月都没有进展,这让薛某很是着急。薛某在背后“高人”的指点下,于2021年8、9月份,从自媒体号上发布了两篇不实言论,试图通过舆情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推动案件的发展,但是未达到预期效果。

  薛某的背后“高人”看到,单纯的依靠舆情是不行的,随后祭出“关系+舆情”的组合拳。在关系提前沟通到位的情况下,2021年11月1日,薛某又发了一篇不实言论,第二天,市里相关领导“关注”到了这篇网文,并做出批示;第三天,市政法委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公检法等部门开会研究此案;第四天,也就是2021年11月4日,李某被抓捕“归案”。

  从11月1日,薛某发网文,到4日李某再次被抓,中间各个环节安排的如此紧凑、连贯,这是巧合吗?

  是什么人能让领导能关注到此事?是什么人将薛某的谎言能让领导相信?我们相信,个别领导和检察机关都受到了此“高人”的蛊惑与蒙蔽,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假如该案按照此“高人”的谋划形成事实,未来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有多大,那就很难说了!

  薛某就是通过这一系列动作,将李某“成功”地再次送了进去。

  薛某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将多年的老情人“置于死地”,原因不过就是为了“保财产”,为了钱,归根结底就是一个“贪”字。在她们相识的二年中,李某在薛某身上已经花了二三百万了,另外,李某还在其公司投入三百多万的投资款。只因李某不断地向薛某催要这笔投资款,才让薛某因钱生恨。薛某想拿“强奸”来要挟李某放弃索要投资款,来个反索要500万的目的,没想到,李某是个要钱不要命的主。关键是薛某的胃口太大,李某根本拿不出500万。恼羞成怒的薛某,便上演了一出“报复”的大戏!

  不得不说,她的一时“冲动”不但给社会公共资源造成了巨大浪费,而且还因虚假诉讼问题即将把自己也送了进去。宪法是庄严、神圣的,法律是公平、无私的,法治是不容任性的。薛某太任性了,任性到完全不顾及其行为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任性到可以把自己的小情感、小烦恼凌驾于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秩序之上。无论是出于无知还是无畏,这种行为都为法治社会所不容。

  所有这些以自我为中心,个人利益至上的任性胡为,从本质上讲,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国家法律的挑战。这种试图拿女权主义钻法律空子的不良社会心态,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虽然案件已经开庭三个多月了,但历下区法院对此案的审慎态度,值得我们称道!全面综合地研判,才是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最大尊重,也是公平、公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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