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合肥市在土地出让中,有部分地块要求开发商配建自持租赁住房或者竞自持租赁住房,这些自持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如何管理和盘活?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规范自持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运营 并全部用于租赁 2017年以来,合肥市先后作为四项住房租赁工作试点城市,为了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2018年5月—2021年5月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上,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开发建设的自有商品住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仅能面向市场出租用于居住,不得改变用途。 配建自持租赁住房、竞自持租赁住房统称为自持租赁住房。以上配建自持租赁住房不包括单独出让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以上竞自持租赁住房不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征求意见稿》,自持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应按栋(幢)首次登记至竞得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注记“租赁住房”,不得按套(间)分割办证、按套(间)分割转让、按套(间)分割抵押。 自持租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30日内,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全部租赁房源信息,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和登记备案。 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运营并全部用于租赁,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5年。 不得以租代售或变相出售 自持租赁住房 自持租赁住房的租赁经营行为实行市场化调节机制,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水平协商确定。鼓励采取“押一付一”方式逐月收取租金,不得以租代售或变相出售自持租赁住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合同、协议、承诺书未约定不得销售转让、整体转让、整体抵押的,自持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申请整体转让一个地块或小区的自持租赁住房项目;相关合同、协议、承诺书约定自持租赁运营期的,须待期满后方可申请整体转让。 整体转让的受让方应具备运营或管理相当规模租赁住房的条件和能力。转让后,自持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应继续整体用于租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租赁住房的约定须继续遵守。 企业以租代售或变相销售 将被责令整改 自持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发生破产清算的,其自持租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自持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违反通知规定,将自持租赁住房以租代售或变相销售的,由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据《关于修订印发<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房〔2023〕32号)等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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